一、全体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严厉予以处理。
三、对于年度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以及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其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总支、支部要对本部门的违纪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后执行。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取证。党组织要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委员,对不合格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该取证的一定要及时取证。并尽可能做到一事多证,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二)材料与本人见面。支部委员会首先要对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然后,支部书记或委员把组织上认定的情况,逐一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三)召开支委会。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员标准,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委员要逐人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四)同被处置党员谈话。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支部书记应分别找被处置的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五)召开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文件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关于对被处置党员的处理决定。
(六)让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证确凿,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
(七)党支部将处理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上报机关党委批准。
(八)将处理结果正式通知本人。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正式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限期改正和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帮助其制定和落实限期改正的措施。对出党的同志鼓励他努力做个好公民。
(九)立卷归档。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都要单独立卷归档。案卷包括:党员处理呈报表、说明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调查材料、本人检查或退党申请、各种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案卷一般应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电气工程学院党委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