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组织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处、科级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切实做到勤政廉政。
二、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确保校、 院政令畅通。
三、不准个人在职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动用校、院房舍、资金、设备、物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等为自己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准本人直接参与配偶、子女所办实体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晋升、招干、招工、招生、就业、承包等方面为个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用公款吃喝,对于工作招待用餐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并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六、不准借用公款为自己及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从事股票买卖、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
七、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及宴请,未能拒受的礼品,必须登记缴公。
八、 不准损公肥私,因私事用车、用餐、挂长途电话,必须按章缴费。
九、 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汇报自己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 根据上级组织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电气工程学院党委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