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6〕58号)
为了严格执行南昌市交管局、物价局、国税局关于单位内部停车场(位)对社会机动车实行有偿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与停放管理办法》(南工发〔2016〕17号)和财务、税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卫处是学校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工作的管理单位。
第二条 学校成立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日常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负责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的财务、税务、票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收费、收费员管理、智能收费管理系统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和通行标识的建设与维护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依据《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停车区域划分》规定,我校彭家桥校区属二类社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停车区域,瑶湖校区属三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停车区域。如有调整,以南昌市的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依据《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营业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规定,我校彭家桥校区停车场(位)、瑶湖校区停车场(位)对社会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费分别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停车类型 彭家桥校区
(二类停车区域)
首次3小时
(元/辆·次) 瑶湖校区
(三类停车区域)
首次3小时
(元/辆·次) 包月停放(元/辆) 备注
小型车(一类) 3 2 300 每增半小时加1元
中型车(二类) 7 6 350 每增半小时加1元
大型车(三类) 16 14 400 每增半小时加2元
超大型车(四、五类) 25 20 600 每增半小时加2元
摩托车(六类) 1 1 80 每3小时计费一次
第八条 依据《南昌工程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与停放管理办法》(南工发〔2016〕17号)有关规定,学校对以下4种类别的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收费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及其配偶的车辆、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车辆、校外单位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校内从事基建与维修工程、运送设备物资的车辆、参加学校大型活动受邀人员的车辆等实行免费通行与停放。
2、居住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亲属的机动车校园停放服务包年停放收费标准为500元/年。
3、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及其员工的机动车校园停放服务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为:摩托车20元/月,小型车80元/月,中型车120元/月。
4、在校从事经营和劳务工作的人员、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在校园内居住的校外人员(不含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员工)的机动车校园停放服务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为:摩托车30元/月,小型车100元/月,中型车160元/月,大型或超大型车400元/月。
第四章 收费发票管理
第九条 收费发票的认购
1、保卫处必须向公司书面授权指派专人负责收费发票的管理工作。
2、在发票全部使用完的前3天,保卫处指派的专人填写两份《收费发票认购申请表》,经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保卫处公章后,送交公司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人员及时向南昌市税务部门申报。
3、认购当日,由公司财务人员与保卫处指派的专人一道到南昌市税务部门领取收费发票。认购后,由公司财务人员和保卫处指派的专人各留存1份《收费发票认购申请表》,收费发票由保卫处指派的专人保管。
第十条 收费发票的领用
1、保卫处指派的专人领用收费发票时,必须登记领用的每本收费发票的票面金额与编号、领用时间,并签名留存。
2、为确保收费发票存根不丢失,收费管理员只领用发票,不领用发票存根,发票存根由保卫处指派的专人保管。
3、1元、2元、5元票面的收费发票用作社会机动车校园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发票,10元、100元票面的收费发票用作社会机动车校园包年(月)停放服务收费的发票。
第十一条 收费发票的保管
1、公司必须对每次认购的发票的金额和编号进行登记备案。
2、未领用的收费发票和开票后的发票存根,由保卫处指派的专人保管。每本发票存根号码必须连号,不得缺失。
第十二条 收费发票的核销
收费发票全部用完后,由保卫处指派的专人填写《收费发票核销表》,经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保卫处公章后,连同收费发票存根一并送交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财务人员核对现金进账总金额和开票总金额账账相符后,送交南昌市税务部门核销。
第十三条 收费发票的报税
由保卫处指派的专人每月1号填写上月《开票总金额与银行进账总金额表》,经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保卫处公章后,送交公司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人员按南昌市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税。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费财务专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人员与保卫处指派的专人实行工作对接,负责收费发票的认购、保管、盘点、核销、报税及经费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当季费用当季报销。跨季度报销,经核算后当季净利润20%的企业所得税,次季从费用支出总金额抵扣。
当季可报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 = 当季收费总金额 - (当季各种税费+公司财务人员工资)
当季净利润 = 当季可报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 - 当季报销费用
公司财务人员的工资按照当季收费总金额的10%提取。
第六章 缴费与盘点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指派的专人将收取的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费存入公司建设银行基本结算户,填写《现金交款单》,并在款项来源栏注明“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 将当月所有盖有建行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回单联》作为附件,附在每月1号填写的《开票总金额与银行进账总金额表》后。
第十九条 实行月清月结。所有收费管理员当月的收费,当月盘点发票存根,现金与发票存根核对相符后,当月存入公司建设银行基本结算户。
第七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社会机动车校园有偿停放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为:公司财务人员和保卫处收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智能门禁设施设备建设与维修费、校内停车场(位)建设费、日常管理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税费等。
第八章 费用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支出费用的报销须经公司财务人员审核、保卫处和公司双方经费负责人签字。由经办人携带《费用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原始单据粘帖专用纸,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原始票据报销签字。需要报销的票据,必须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由经办人在票据背面签字。
2、粘帖原始单据,作为《费用报销单》附件。原始票据按经济内容分类整理,分类粘帖。在每份粘帖单上,必须填写报销人姓名、单据张数和金额合计。
3、填写《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支付原因”栏注明:收费管理员工资及福利费、智能门禁设施设备建设与维修费、校内停车场(位)建设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由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在《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和“经领人签字”栏上签字确认。
4、公司财务人员和出纳员审核原始票据。
⑴审核原始票据具体要求:
①原始票据必须是税务监制章的正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
②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票据付款单位必须填写“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③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
④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复印、打印等须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⑵报销票据有效期
原则上当年的票据当年报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一季度末报销。过期票据不能报销。
⑶不能报销的原始票据
①收据
②克隆发票
③未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
④票据内容与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
⑤手工票据未用复写纸三联复写的
⑥开票时间、金额存在挖补、涂改情况的
⑦税务机关已宣布停止使用的
⑧汽(柴)油储值卡发票
⑨不真实的出租车车票(连号的出租车车票)
⑩付款单位不是“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⑩其它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
⑷查询发票真伪
出纳员审核时须查询发票真伪:
①江西省内地税发票:登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发票查询栏查询。
②江西省内国税发票:登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③江西省外发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后,进入发票所在地税务局网站查询。
④电话查询: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区号+12366),根据语音提示查询。
5、公司负责人审批《费用报销单》。公司出纳员审核后,送交公司负责人在《费用报销单》“主管审批”栏签字。公司出纳员应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原则上控制在“当季可报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额度内方可付款,超出额度移到下一季度报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公司和保卫处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