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增设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两种学士学位类型。对于全日制本科生在本校自主选修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全日制本科生参与校际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的,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
第二章 学位授权申请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五条 学校撤销的授权专业,当年应报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六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受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对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通过高考招生,共享校际优质资源。依托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或者联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通识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
(三)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非外语类专业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非外语类专业在本校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总分的60%,外语类专业为高等学校外语类相应专业的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第十条 辅修学校其他本科专业,符合以下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学分合格;
(三)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合格。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本科毕业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教学单位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教务处复核;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议;
5.校内公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发展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授予信息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仅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毕业生,在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两年内,可返校补修未修课程、返校补考已修但未获得学分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取得主修学士学位后,符合条件的,可予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有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提请所在教学单位复议,复议情况属实,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复议、审议结果仍不服的,可提起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专业学生起执行,2019年11月修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南工发〔2016〕70号)废止。